当前位置: 主页 > 综合 > > 详情
车辆统筹不是保险 事故理赔存有风险

个人图书馆-神州国土   2023-07-28 11:52:52


(资料图片)

□ 张曼

2020年9月6日,李某某作为乙方与甲方某运输队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将其自购的汽车挂靠于某运输队名下。2020年12月1日,李某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第三方车辆又碰撞梁某某停驶的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某与李某某对第一次碰撞负同等责任。李某某驾驶的车辆挂靠于某运输队,该运输队作为“被统筹人”为李某某车辆在某联盟公司参统了机动车辆联保统筹。梁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经双方协商,对梁某某车辆损失、施救费定损为29万元,该保险公司履行相关手续后赔付梁某某29万元,后在法院起诉李某某,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李某某给付某保险公司赔偿款139143元。李某某在履行了给付赔偿款139143元的义务之后向法院起诉,向某联盟公司和某运输队追偿139143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在赔偿案外人梁某某损失后已向李某某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李某某亦已履行了给付赔偿款139143元的义务,因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联盟公司参统机动车辆联保统筹,上述损失应当由该公司在联保统筹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某运输队与李某某在签订车辆挂靠协议时,约定由其统一办理保险手续,双方在为车辆投保事宜上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但某运输队并未指定正规保险公司承保该车辆的相关险种,而是选择非正规机构承担保险责任,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其另案起诉被告某联盟公司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因此认定被告某联盟公司并非正规保险机构,其赔偿能力明显不足,某运输队对原告李某某不能通过正规保险公司承担对梁某某的赔偿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原告李某某不能在被告某联盟公司获赔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的车辆挂靠于某运输队经营,对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梁某某一方的损失,某运输队作为被挂靠人应当与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连带责任只针对梁某某一方,某运输队对本案损害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只应承担因其未指定正规保险机构承保导致原告不能通过保险公司及时获赔的违约责任,原告李某某要求其与被告某联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经济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某联盟公司在机动车辆联保统筹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对该公司不能赔付的金额,应当由被告某运输队予以赔偿。

说法:

现实中,一些车主在向运输公司办理挂靠手续时,不仅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还被要求购买“车辆统筹单”。但该车辆统筹单并非保险合同,不适用保险法,消费者购买车辆统筹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按照商业保险得到理赔,一般按照统筹合同约定赔偿。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基于与被告某联盟公司的统筹合同,有权向被告某联盟公司行使追偿权。挂靠公司仅仅有投保义务,为何在联盟公司不能赔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呢?原因在于挂靠公司与原告李某某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委托挂靠公司为涉案车辆进行投保。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挂靠公司未向正规保险机构投保,而选择了不具有保险资质的联盟公司,挂靠公司的选择过错导致原告承担了本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义务,因此挂靠公司基于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义务。

实践中,因为车辆统筹运营机构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因此缺少精算技术,不能准确地确定费率水平,也不能科学提取责任准备金,当经营机构出现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经发布消费者提示,提醒广大车主朋友车辆统筹不是保险,如有保险需求,应向具备合法经营车辆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

30条 上一页1/3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