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5 证券简称:美硕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7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623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0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7.40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净额为人民币 60,402.91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当日
出具天健验〔2023〕313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保荐机
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及保荐机构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继电器及水阀系列产品生
公司乐清支行 产线扩建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乐清市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乐清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分行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变更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
况,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变更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
支行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全部募集资金余额(包括利息收入,
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募集资金专
户。授权管理层及董事会授权人员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保荐
人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
注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分
行募集资金专户。
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账户的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有利于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投资计
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
能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账户的
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账户的事项,不存在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事项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
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账户的事项无异议。
七、附件
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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